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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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021-04-16)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20005 事由:1.本局於110年04月16日14時29分會同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林內鄉湖本段432地號查察,稽查當時現場未發現回填廢棄物之情事,於該土地亦未發現坑洞,目視地表面僅有鋪設砂石、土方。另查現場土地上有堆置砂石、瀝青刨除料及營建混合物(夾雜少許塑膠類廢棄物),經查現場為福鑫砂石企業社(負責人:蔡○○)承租管理並使用。 2.經查前揭企業社收受營建混合物,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核准,即進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3.另據蔡○○表示瀝青刨除料係道路工程作業所產出並暫置於現場,經查該瀝青刨除料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或設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4.另至斗六市咬狗段227-9地號查察,未發現回填廢棄物或堆置廢棄物情形,地表面僅鋪設砂石,且現場無坑洞。 5.現場請福鑫砂石企業社(負責人:蔡福壽)不得進行廢棄物相關作業,應依規定提處置計畫清除處理。 |
否 |
限2021-12-3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