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1 (2017-07-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09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貴公司並進行煙道異味檢測,檢測結果濃度為41,2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2,000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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