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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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2015-10-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惟查貴公司於前揭稽查後辦理功能測試(功能檢測日期:104年12月8日),並已檢送功能測試報告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在案,其中原廢水水質報告足證集水槽已按許可核准內容操作,故本次改善證明文件僅需針對調勻槽及鉻系還原槽,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3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處分相對人應為公司,而非工廠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19 (2014-05-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30-103-080011 |
否 |
限2014-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