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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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2020-11-16)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1-109-120023 事由:一、本案為斗六市中興段753-4地號之土地雜草叢生複查。 二、本局於109年11月16日14時9分會同斗六市公所清潔隊人員至現場複查。 三、經查本縣斗六市中興段753-4地號之土地,經本局於109年9月29日函請該地主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2週內限期改善完成,該函於109年10月7日寄存於油車郵局,迄本日稽查時發現並未改善,將依「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進行裁處。 四、以下空白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