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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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2021-08-0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0-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改處金額,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非屬公告第八批「廢棄物焚化程序」之列管範疇。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8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雲林縣斗六市斗工一路18號)稽查,發現廠區內設置之除漆設備屬環保署公告第八批「廢棄物焚化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另發現烘乾區之排放管道未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2-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