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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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2022-07-2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1-08001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廠(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雲科路三段55號、5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雲林廠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蔡○○,並同時設置蔡○○為貴公司台中廠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造成兼任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