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P4700937
事業名稱: 安家畜牧場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一八鄰義和一路九五巷三六、三六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
資料日期: 2025-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23
(2024-05-2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
文號:30-113-090008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會同當地村民、里長、陳乙辰議員及新光派出所警員,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未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該場放流口未有明確標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辦管理辦法第53條。 2.另查該場禽畜糞堆放位置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皆依法告發。 3.上述之情事,當面告知業者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限2024-06-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尚未繳款
2024-08-29
(2024-05-2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80003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會同當地村民、里長、陳乙辰議員及新光派出所警員,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未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該場放流口未有明確標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辦管理辦法第53條。 2.另查該場禽畜糞堆放位置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皆依法告發。 3.上述之情事,當面告知業者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
限2024-10-20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4-07-10
(2021-05-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70003
事由: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 2.本局於110年05月19日09時3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周界下風處聞有豬屎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 3.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採樣過程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 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場業者李○○確認無誤。 檢測結果為71(標準值為30),未符合法規標準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 2.本局於110年05月19日09時3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周界下風處聞有豬屎異味,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遂立即進行採樣,詳細採樣紀錄內容如後附表所示,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 3.樣品依規定貼封條並置於黑袋子避光保存,採樣過程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 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場業者李○○確認無誤。 檢測結果為71(標準值為30),未符合法規標準
限2024-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尚未繳款
2022-07-28
(2021-04-2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70004
事由:1.本局於110年4月28日7時18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場排放口未有排水之情形,惟溝渠發現有豬屎漂浮在四周之情形,遂本局進場查察。 2.經查該廠領有本縣水汙染防治許可證(雲縣環水污許01762-04),惟經查現場發現其活性污泥池(活性污泥曝氣池)曝氣設備六顆中三顆故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未依規定紀錄事故時間資料,依法告發。 3.已告知業者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
限2021-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2-08
(2021-05-0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12
事由:1. 本局於110年5月7日6時56分至相對位置(隨益新村)查察,稽查當時於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現場聯繫該場人員李○○皆未接電話,場門外呼叫亦無人應門。 2.遂至該場放流口之採樣點進行採樣,現場採集約1000mL 之廢污水並檢測,測得PH平均值為8.435,溫度平均值為25.3度C ,分裝成1瓶樣品,樣品編號:1104857-w01(檢測項目COD)。 3.化學需氧量(COD)樣品加酸至PH小於2,並依規定封存送驗。 4.係檢測辦理後續 5.本次稽查採樣全程錄影,拍照存證。 6.已當面告知該場人員確實遵守並依環保相關規定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設備。 7.COD檢測結果11,6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06
(2021-05-1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5
事由:1.本局於110年5月13日09時10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未發現排水,惟溝渠聞有些許豬屎異味。 2.遂本局至該場後方之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處,發現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並有滲出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之情事,本局依法告發。 3.已現場告知該場負責人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4.請業者應加強管理廢(污)水操作防治作業,以免影響環境。
限2021-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06
(2017-11-1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07-020001
事由:台端所屬之祥和畜牧場於106年11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COD):1780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SS):1480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4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6-05-12
(2016-02-2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84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50003
限2016-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8,4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6-16
(2015-03-1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4-060006
限2015-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6-16
(2015-03-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60007
限2015-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3-12-02
(2013-05-0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30-102-12000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機關就此爭議既未查明釐清,即遽認訴願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自嫌率斷原處分應予撤銷
限2013-07-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