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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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022-09-2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03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於川龍開發等41戶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A、B兩區堆置土方並夾雜廢棄物(廢木材、廢布料、廢塑膠、廢繩子、廢磚塊、PP編織帶、鋼筋、輪胎等),另外C區有堆置工程產出之廢棄物(一般生活垃圾、塑膠桶、廢紙箱、廢磚瓦等),現場無人員、機具在場,數量無法估計。 2.現場聯繫工地負責人,楊昆展,請其到局說明,後續俟到局說明結果辦理。 3.另於111年9月22日9時45分川龍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鄭○○到局說明。 4.○○表示,地主蘇慈蓮係為公司股東,A區堆置土方係為原地整地後堆置,並表示A區土方夾雜之廢棄物係為原地建物拆除後所留。 5.○○表示B區土方與A區相同,亦係為原地整地後堆置,夾雜之廢棄物係為原先建物基本結構拆除後所留。 6○○表示C區之廢棄物部分係為工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另一部分係為原先該地之廢棄物,一起堆放在C區,非為從外地載運至該地丟棄,惟堆置區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7.上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確認無誤後簽名,另本局告○○該地廢棄物清除後需提供清運之相關文件給本局備查。 |
否 |
限2024-04-0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4-03-06 (2022-10-0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02 事由:1.本局於111年10月03日14時40分請川龍開發有限公司派員至局說明。 2.經查本局於111年09月21日至現場查察,發現於工程廠內西側(最後方)堆置工程產出之廢棄物(D-0599)未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該工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廢棄物貯存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3.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法條,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陳述意見。 4.上述內容與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後簽名。 |
否 |
限2024-04-0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