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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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2022-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02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於罰鍰金額裁罰點數計算方式部分,既有上述疑義,即難謂妥適,是本件罰鍰部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重新查明釐清確認核算罰鍰金額 事由:1.本局於111年8月1日16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陳述畜牧場(楓凱勛畜牧場)放流口未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於放流口下方發現一不明管線排放廢污水,據業者表示因原水池設備(抽水馬達)故障,無法將未處理之廢污水抽至廢污水處理設施內,並將未處理之廢污水經由上述不明管線排放至場外溝渠,確認該場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2上開不明管線排放廢污水之情形,經查該場原廢污水未進入處理設施,直接繞經不明管線排放至地面水體。. 3.綜上,該場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繞流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法告發。 4.現場請業者立即將不明管線排放之廢污水停止排放。 5.該畜牧場111年8月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8條之1繞流排放乙案限期改善複查,本局於111年8月4日10時30分派員至現場會同業者稽查,該場不明管線排放口已用水泥封除,另業者已將該場原水池切換至不明管線之開關拆除,現場與業者確認無誤。 6.現場針對該場放流口水體進行pH值檢測第一次測量值為7.34,第二次為7.34。 |
否 |
限2022-08-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8,000 不須繳納 |
2023-08-08 (2022-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080009 事由:1.本局於111年8月1日16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陳述畜牧場(楓凱勛畜牧場)放流口未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惟於放流口下方發現一不明管線排放廢污水,據業者表示因原水池設備(抽水馬達)故障,無法將未處理之廢污水抽至廢污水處理設施內,並將未處理之廢污水經由上述不明管線排放至場外溝渠,確認該場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2上開不明管線排放廢污水之情形,經查該場原廢污水未進入處理設施,直接繞經不明管線排放至地面水體。. 3.綜上,該場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繞流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法告發。 4.現場請業者立即將不明管線排放之廢污水停止排放。 5.該畜牧場111年8月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18條之1繞流排放乙案限期改善複查,本局於111年8月4日10時30分派員至現場會同業者稽查,該場不明管線排放口已用水泥封除,另業者已將該場原水池切換至不明管線之開關拆除,現場與業者確認無誤。 6.現場針對該場放流口水體進行pH值檢測第一次測量值為7.34,第二次為7.34。 |
否 |
限2023-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8,000 尚未繳款 |
2020-12-22 (2020-11-0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17 事由:台端所屬之楓凱勛畜牧場於109年11月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18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89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自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