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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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022-11-1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1年11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15日至畜牧場查察,該場畜牧登記證核准飼養豬隻949隻,稽查當時該場運作中,且廢(污)水貯留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情事,經查該場飼養頭數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未取得貯留許可相關文件而從事貯留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