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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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022-06-2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文號:41-112-070005 事由:1.本局於111年6月22日15時2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工程周界道路發現堆置一般廢棄物(保麗龍、塑膠膜)及剩餘土石方,另現場代表表示因作業因素所暫時堆置至路旁,上述行為已有影響環境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依法告發。 2.可於七日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3.限於111年6月24日前清除完畢,並將清除後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本局備查,若未提出視同無證明文件。 |
否 |
限2022-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