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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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2021-09-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1-010007 事由:1.本局於110年9月14日14時39分業者代表、大樓住戶及當地里長至現場查察,進行量測,量測數值詳如附表。 2.量測結果為Low43.1dB(A),未符合該類區噪音管制標準,日間,第三類,營業場所,標準值37dB(A)。 3.上述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另本局已於110年8月24日告發並限期改善,惟於期限後未改善完成,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並限於110年9月29日改善完成。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本案噪音源(冷卻水塔)非屬營業場所範圍內,應適用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9款併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而非適用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併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 |
限2021-09-29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2,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