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4 (2024-11-0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4-020008 事由:1.本局於113年11月04日15時40分至陳情地點稽查,該工地已休息未有人員作業。現場發現該工地出入口至大慶街117巷有兩條明顯輪胎泥土印,該行為已違反廢清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2.因稽查當時該工地未有人員,本局將於明日前往稽查。
3.現場拍照存證。 |
否 |
限2025-0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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