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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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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25-07-1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4-090014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7月17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貴局「古坑鄉草嶺村縣道149甲線約33.5K處草嶺第一停車場災後復建工程」(管制編號:)營建工地於工地前,未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併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5-09-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