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2021-09-1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10012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10日至台端經營之畜牧場,經查使用豆渣(植物性廢渣,R-0120)飼養豬隻,係屬從事再利用行為,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從事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2-02-07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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