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2-08 (2021-07-2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2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撤銷理由係爭本案未記載異味污染物判定位置及氣味特徵,且無其他事證佐證本局稽查人員已踐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行為判定之規定,不無疑義。 事由:1.本局於110年7月25日分上午9時55分接獲民眾陳情上開地點(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製程異味。 2.本局於上開時間至該地點查察,現場查該公司作業中,且確實與陳情內容所述具有製程之異味,已確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本局將依法告發。 3.另本局向業主建議廠內需加強空氣異味防制設備,業主表示針對製程異味已採購防制設備,因疫情影響需2個月的期程方能完成設備安裝。 4.另於現場告知業主於上述期間內務必完成防制設備,另告知業主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於文到7日內提出,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限2022-03-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20,000 不須繳納 |
2021-10-27 (2020-09-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100009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1日至貴公司進行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17,400,標準值為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03-19 (2020-11-2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0-030005 事由: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20日派員至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進行稽查時,發現該製程區行車路徑及裸露地有色差,廠區門口延伸路面有砂土髒汙情形,且洗車平台感應設備損壞,缺失點數總計1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4 (2020-11-2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20019 事由:1.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20日派員至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進行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09年10月至11月旋風集塵器(A001)之操作紀錄中,壓降皆為4,與許可之設置條件(最小:5.00~最大:50.00mmH2O)不符,另查核貴公司109年11月之產量紀錄表,發現未依規定每日紀錄轉爐石及瀝青混凝土料粒等原料使用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4-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16 (2020-07-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9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7月14日至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進行稽查時,發現該製程堆置區(X001-X004)及裸露地未採行防制設施,無法有效抑制粒狀物逸散,且109年7月13日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未登載,缺失點數總計28點,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暨空氣污然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08 (2020-07-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90005 事由:1.廠區入口處發現廢鐵桶(內含殘餘黏油)堆放,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平面配置圖不符,且廢清書未登載廢鐵桶此項廢棄物,惟貴公司未依核准廢清書營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2.貴公司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原料申報「其他瀝青」此項原料未登載於廢清書,卻有填報使用數量,據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原料應屬瀝青刨除料(G-0501)申報錯誤,惟貴公司雖依規定申報原物料之使用,但申報資料有誤,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08 (2019-06-1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0-108-10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拌合生產作業,於製程中使用再生資源物瀝青混凝土刨除料(G-0501),經查貴公司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堆置區未設置防塵網致逸散、污染地面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等情事,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9 (2019-06-1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9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拌合生產作業,經環保署督察發現於廠區外鄰近土地(未登錄國有地)貯存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經分別丈量堆置場堆置體積為100M*6.8M*3.2M﹦2,176M3(立方公尺)、17M*7M*2M﹦238M3及75M*16M*8M﹦9,600 M3,共計堆置量為12,014M3,其堆置量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保署第5批公告應申請取得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污染源事業,惟未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8 (2019-04-0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0-108-050006 事由:1.本局於108年3月8日15時20分會同該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張○○)於廠內外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公司東北方緊鄰廠區外空地,發現堆置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經查該廠填報之廢清書,產出之廢棄物項目(D-0899),填報儲存地點為廠內,現場運作方式與廢清書登載不一致,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2.另查該處另有儲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G-0501),現場堆置料未覆蓋防塵網,現場堆置料逸散致污染地面之情事,上述行為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處份。 3.本局已請該公司請將廠外堆置物移至廠內依廢清書規定儲存。 4.本局另告知現場公司代表人張○○,上述違反事項,並已確認無誤。 5.另告知業者代表人,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若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2 (2019-04-0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50005 事由:1.本局於108年3月8日15時20分會同該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張○○)於廠內外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公司東北方緊鄰廠區外空地,發現堆置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經查該廠填報之廢清書,產出之廢棄物項目(D-0899),填報儲存地點為廠內,現場運作方式與廢清書登載不一致,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2.另查該處另有儲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G-0501),現場堆置料未覆蓋防塵網,現場堆置料逸散致污染地面之情事,上述行為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處份。 3.本局已請該公司請將廠外堆置物移至廠內依廢清書規定儲存。 4.本局另告知現場公司代表人張○○,上述違反事項,並已確認無誤。 5.另告知業者代表人,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若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9 (2018-10-16)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11 事由:1.本局於107年10月16日18時0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林茂橋鄰近岸邊發現堆置約3.6立方公尺集塵灰,飛散至沿岸邊坡。 2.經查現場堆置行為為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其表示堆置物為砂石乾拌作業產生之粉塵經袋式集塵集中後之集塵灰,暫置於該公司鄰近林茂橋岸邊,因疏忽而飛散至河床邊坡,致污染環境之情事。 3.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本局依法告發。 4.已當面告○○違反上述法令,並告○○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本局另告知請該公司於五日內進行現場清除作業,後續將進行查察。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13 (2017-12-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2月14日進行稽查檢測,於貴公司下風處擇一適當位置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周界異味濃度為3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工業區及農業區」周界排放標準值30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12 (2012-06-1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 文號:20-101-110004 |
否 |
限2012-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