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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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2024-12-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4-02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林內鄉世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13年網路申報資料,原物料R-0503使用量10、11月皆未申報;廢棄物R-0201、R-0701申報10、11月皆未申報產出及貯存等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29 (2023-08-0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3-010002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饒平派出所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饒平段124地號)有回填級配料之情事。 2.地主表示該級配料係向世全土資場購買,並提供買賣合約書及過磅單乙張,惟合約顯示地號為饒平段127地號。 3.現場致電世全土資場,其確認有出貨至饒平段127地號,並請其立即派員至饒平段124號認定,該地回填物料是否為該廠出產之產品。 4.經查饒平段124地號本局於111年8月10日因回填事業廢棄物污泥(D-0901、D-0902有機性及無機性)移送辦理再案,案件編號:44690548。 5.該地坑洞已回填一半級配,目視表面已無污泥殘留,地主表示去年由 污泥購買○○自行清除,惟地主不知清除至何處。 6.因該地無提出廢棄物清除處置計畫書,亦無法明確交代廢棄物去向,並且現場有回填之跡象,視為處理廢棄物,上述地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併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送辦。 7.世全土資場人員至現場認定後,該地回填之級配物料係為該場出產之產品,惟產品使用用途與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事項不符,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8.有關刑責部分,協請饒平派出所辦理後續。 9.另於饒平段126地號停放挖土機具,地主表示該地為自有土地,係為建地,亦舖設相同級配料,有關挖土機具部分是否扣押,協請饒平派出所請示檢察官後辦理後續。 |
否 |
限2024-03-2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