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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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2023-11-16)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3-010001 事由:1.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17時8分會同警方及陳情人(地主)至現場,該地發現遭堆置、回填營建廢棄物夾雜鋼筋、瀝青刨除料、大小不一混凝土塊等,現場無人作業、一部挖土機未作動。 2.經查該物料係○○(道路工程負責人)所引進,未經地主同意;本局聯○○明日14時至褒忠分駐所說明,依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辦理後續。 3.現場拉起封鎖線封鎖,機具及物料未經許可不得移動,協請警方加強巡視周遭。 4.經查該地為農牧用地,將於明日上班時段聯繫農業、水利處請其依權責辦理。 5.另於112年11月16日14時41分再次會同警方、陳情人(地主)至現場,本局及地主擇一地點開挖1.5米深發現有掩埋營建廢棄物(夾雜鋼筋、大小不一混凝土塊)。 6.○○(馬公厝大排二號橋改建治理工程工地負責人)○○所引薦至該土地堆置、回填傾倒,物料來源為馬公厝大排二號橋改建治理工程所產出營建混合廢棄物。 7.綜上所○○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許可文件即進行廢棄物處理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併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告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已違反同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送辦。 8.有關刑事部分現場挖土機、物料移請警方協助辦理。 9.另聯繫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鍾經理,確認物料由馬公厝大排二號橋改建治理工程產出營建混合廢棄物,該公司承攬工程所產出廢棄物,未委託合法業者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依法告發。 10.上述內容均○○○○確認無誤。 |
否 |
限2023-11-16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