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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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2020-11-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20019 事由:1.本局於109年11月19日19時04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未發現異常排放,其廢(污)水處理設施運作中。 2.經會同該場負責人○○,其表示目前約飼養兩百多頭豬隻,惟查核該場水電錶累計讀數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於109年07月13日起迄今皆未紀錄。 3.上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場負責人○○違反上述法令,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另告知業○○應妥善記錄並確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次受罰。 |
否 |
限2021-0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