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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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021-04-2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05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2.至春福畜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3.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6.至學政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7.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8.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限2021-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08 (2021-04-2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3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100008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2.至春福畜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3.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6.至學政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7.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8.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限2021-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