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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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2022-11-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2年01月0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14日至台端所屬畜牧場查察,於稽查時發現台端畜牧場內飼養豬隻約900隻,且發現有廢(污)水貯留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情事,經查台端畜牧場未依法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貯留廢(污)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併依同法第48條之規定裁處。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