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7 (2021-02-0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1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3日12時10分派員至雲林縣二崙鄉定安村定安4號(天壹斗皮行)稽查,發現貴豆皮行從事鍋爐操作排放黑煙,致產生明顯粒狀物散布於空氣中,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1-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6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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