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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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2023-06-0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080001 事由:台端所屬之牧場於112年6月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查貴場設置之乙級廢水專責人○○未於畜牧場上班,對廢水處理排放及應記錄等事項均未經手○○僅提供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予貴牧場使用,未實際執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之業務,貴場未依規定實際設置廢水專責人員處理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暨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 |
否 |
限2023-06-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