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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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021-10-2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2-020002 事由:1.本案為案件編號:43370449(000)後續辦理,吉範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清曲到局說明。 2.據陳○○表示,麥寮鄉後安段41地號所堆置之物係為吉範公司營建工程剩餘之材料暫時堆置,約七年前所堆置,現已清除完畢,物料經分類後可用之材料放置家裡院子,不可使用之廢棄物經清潔隊處理,並提供該地號清除後照片備查。 3.經本局110年10月06日至現場查察,判定現場堆置物為廢棄物,另現場經吉範公司清理完畢,惟該公司產出之廢棄物未依規定合法清除、處理,而堆置於上開地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依法告發。 4.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否 |
限2021-10-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