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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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021-02-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0年05月0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2 事由:1.本局於110年2月1日14時3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沿新虎尾溪旁東麥寮補排15上下游處查察,未發現陳情所述之情事(紅色污水),另至該大排旁之畜牧場(鴻誠畜牧場、林啟民畜牧場查察。 2.林啟民畜牧場有廢污水產出、貯留並委託鴻誠畜牧場處理,經查林啟民畜牧場未領有貯留許可相關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另查鴻誠畜牧場之核准許可文件未登載林啟民畜牧場之廢污水來源處理事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並現場開立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編號:1080115)。 4.已告知業者業者依環保法令操作,以上內容確認無誤簽名。 5.配合態度良好。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