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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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023-03-3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12年06月1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3 事由:台端所屬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30日派員前往現場查察,發現貴場領有核發廢污水許可貯留許可文件,應委託畜牧場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後,始得排放,惟畜牧場於111年9月14日經本縣環保局查獲搭排逾期已失其效力,不得排放廢污水,且無法收受委託場之廢污水,受託場應依核准貯留許可文件進行廢污水貯留,稽查時現場有排放廢污水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