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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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021-11-0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2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0-111-120004 事由:1.本局於110年11月2日14時22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地點進行低強度混凝土預拌作業,於該地點周邊道路上發現車輛挾帶之泥沙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2.另該地點發現瀝青塊挖(刨)除料(G-0501),現場堆置瀝青挖(刨)除料之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曁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3.已當面告知業者分別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4.本局請業者提供該地合約(租地及清除業者),另該地於10月20日左右於該地進行預拌作業,預計11月底結束。 |
否 |
限2023-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