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0 (2017-05-1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9 事由:台端所屬之順士畜牧場於106年5月15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425mg/L(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BOD):184mg/L(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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