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7 (2017-10-0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17 事由:台端所屬之永良畜牧場於106年10月7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48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29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否 |
限2017-1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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