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3 (2017-05-06)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1-106-060028 事由:1.本案於106年5月6日17時5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溝渠發現排放油水影響水體之情事,恐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
2.據現場業者代表,廠內污水沉澱池馬達故障,以致廢污水無法流入沉澱池,而滲出於廠外溝渠影響地面水體。
3.上述該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地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與業者代表林○○確認無誤。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