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2021-09-2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110033 事由:台端所屬之謙武畜牧場於110年9月2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台端所屬之謙武畜牧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登記飼養頭數合計117頭,並未領有廢(污)水管理計畫,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2項規定,併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1-12-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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