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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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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2019-04-0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8-050010 事由:本縣朴子市小槺榔段仁和小段243、244地號,遭棄置生活垃圾、工作手套、廢砂輪之情形,經調閱本局於該地設置之監視錄影器,行為人於108年4月4日上午7時41分騎乘電動腳踏車至現場丟棄廢棄物,並於垃圾雜物中查獲貴公司相關資料,遂通知至本局說明。貴公司於108年4月19日來電說明表示,棄置之廢棄物,確為貴公司員工所棄置無誤,此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