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2-23 (2020-08-25)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立即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11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25日派員督察,貴廠內設置2套活性碳吸附設備(A001、A002),其放置之吸附劑使用量經現場量測分別約為63公斤、7.5公斤,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吸附劑使用量操作條件分別為150~156公斤/次、30~38公斤/次;貴廠表示最近一次活性碳更換時間為108年12月,又查貴廠108年11月至109年1月設備防制維護保養紀錄皆未有該項更換紀錄。另貴廠表示109年3月迄今設備防制維護保養紀錄未再紀錄,上述事項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