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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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019-02-19)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30006 事由:本案例行性勾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廠於107年12月18日產出一批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0.45公噸,委由「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濱資源回收處理廠」處理(聯單單號Q690884510700058),查該批廢棄物於清運後57日(108年2月13日)處理完成。本案處理機構未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處理完成,且貴廠未依規定於清運後三十五日內,主動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