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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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2017-10-31)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3 事由:從事調味品製造作業,現場設置有三座鍋爐,其中一座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蒸氣蒸發量為2公噸/小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稽查時未操作,惟未取得設置許可證而逕行設置。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提供購買證明及鍋爐協會檢查報告,鍋爐(型號ST1500)規格為1.5公噸/小時,鍋爐標示廠商誤植,原處分撤銷。 |
限2018-01-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