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6 (2017-09-01)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03 事由:從事機械鑄件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廠內灰鐵鑄造程序(M01)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3)未設置電流錶,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7-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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