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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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2023-09-2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20003 事由:台端所經營之黃金重畜牧場,從事鴨飼養業,登記飼養肉鴨2,638隻,為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管制對象。然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時,該場未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後殘餘飼料之措施,所產生之作業廢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處採集水樣檢驗,其檢驗結果水質高於場外溝渠上游水體水質,有影響水體品質情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