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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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2021-01-2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10003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月5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廠CCL三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廢樹脂閃火點小於6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申報該項廢液代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清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2款。 |
是 程序駁回 |
限2021-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01 (2019-01-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80002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10日派員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新港廠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銅箔基板(簡稱CCL)一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樹脂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樹脂(代碼D-0202)及申報清理情形,惟其106年4月25日自行採集該項廢棄物樣品送驗檢測閃火點小於4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物,仍於106年8月1日與屏東縣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聿陽有限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書,自106年12月7日至107年8月16日期間計申報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元琦企業有限公司清除3車次(重量23.86公噸)廢樹脂(代碼D-0202)至聿陽有限公司處理,明顯未依廢棄物屬性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申報清理情形,且委託不適格之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前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是 程序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17 (2021-01-2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文號:40-110-050001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月5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廠CCL三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廢樹脂閃火點小於6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申報該項廢液代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2款。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
2020-11-19 (2019-01-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110003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10日派員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新港廠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銅箔基板(簡稱CCL)一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樹脂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樹脂(代碼D-0202)及申報清理情形,惟其106年4月25日自行採集該項廢棄物樣品送驗檢測閃火點小於4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物,仍於106年8月1日與屏東縣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聿陽有限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書,自106年12月7日至107年8月16日期間計申報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元琦企業有限公司清除3車次(重量23.86公噸)廢樹脂(代碼D-0202)至聿陽有限公司處理,明顯未依廢棄物屬性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申報清理情形,且委託非法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前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限2020-12-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20,000 不須繳納 |
2019-05-03 (2019-01-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4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刑罰優先原則,及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10日派員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新港廠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銅箔基板(簡稱CCL)一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樹脂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樹脂(代碼D-0202)及申報清理情形,惟其106年4月25日自行採集該項廢棄物樣品送驗檢測閃火點小於4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物,仍於106年8月1日與屏東縣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聿陽有限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書,自106年12月7日至107年8月16日期間計申報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元琦企業有限公司清除3車次(重量23.86公噸)廢樹脂(代碼D-0202)至聿陽有限公司處理,明顯未依廢棄物屬性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申報清理情形,且委託非法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前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是 | 限2019-06-14前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06 (2018-12-2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8-03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本案為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營建工地,於新增稽查單時,公司統一編號,與此營建工程原申報之公司統一編號不相符﹐故本案需重新開立裁處書。 事由: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車行路徑: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情形4點;第9條裸露地表:第一級營建工地裸露地表,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80%,缺失情形4點;第10條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情形4點;缺失情形合計12點。 |
否 |
限2019-03-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