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9 (2017-10-2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停工。限改日期:107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2 事由:從事水泥製品製造程序,現場操作中,製程主要原料為水泥及鋼筋,將水泥倒入模具後成型,產品為水泥製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七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限2018-0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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