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1-04 (2021-12-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1-010004 事由: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每月十日(110年12月10日)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110年11月)之營運紀錄,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29 (2021-12-03)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0-120012 事由:貴公司未依規定於隔週週五(110年12月3日)以前執行110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之GPS週確認作業,經本局110年12月6日IWMS系統勾稽查核,查有1輛清運機具(車號:KEF-0026)未於期限內完成此作業,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1 (2020-10-05)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9-110002 事由:貴公司未依上述規定於因國定假日順延至週一(109年10月5日)以前執行109年9月20日至9月26日之GPS週確認作業,經本局109年10月9日IWMS系統勾稽查核,查109年9月20、22、23、24、25及26日有2輛清運機具(車號:KEF-0026、KEH-0358)未於期限內完成此作業,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27 (2020-02-25)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030001 事由:貴公司以109年2月13日盈松字第109002001號函表示109年1月8日申報之聯單(聯單號碼:N070245010900003),以車號KED-6067清運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產出廢棄物(R-0701廢木材),因當天司機身體不適,故將車輛停放至嘉義交流道附近休息,至隔天(109年1月9日)才運至新港堆置再由另一輛清除車輛KEF-0026載運至太保市北港路二段之再利用機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7 (2019-10-1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110003 事由:本案為即時追蹤系統例行自行勾稽,經查涉及違規事實,如下: (1)就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進行GPS軌跡勾稽,經查108年9月16日申報1筆聯單(聯單號碼:Q710027210800732)清運南亞塑膠工業股分公司新港廠所產出廢棄物,自產源位址清運廢棄物後,未到再利用機構(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而至嘉義縣太保市南新里北港路二段105巷27號,又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卻於該聯單點選再利用完成。 (2)經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到本局說明,該筆聯單係因再利用機構(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桃園廠)與南亞塑膠新港廠簽訂廢棄物R-0701(廢木材)再利用處理合約,後因不符成本且發現南亞塑膠新港廠也有與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簽訂R-0701(廢木材)再利用處理合約,故將該契約轉給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3)108年10月17日於嘉義縣太保市南新里北港路二段105巷27號勘查,該地址為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廠址,業者表示該批廢棄物已再利用完成,並於108年10月29日更改聯單完成,再利用機構更正為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事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3 (2019-07-25)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90001 事由:本案係即時追蹤系統例行自主勾稽及環保署專案(EP1080103)查核,查貴公司108年6月25日申報2筆聯單清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廠所產出廢棄物(聯單編號:Q710025410802144及Q71002541082145),6月26日至6月27日申報2筆聯單清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廠所產出廢棄物(聯單編號:Q710027210800480及Q710027210800494),6月27日申報2筆聯單清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及新港廠所產出廢棄物(聯單編號:Q710025410802146及N07024501080005),查該前述6筆聯單所申報之廢棄物運出事業廠後疑未清運至再利用機構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經貴公司到局說明,係因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內調度不周,導致廠內貯存空間不足,故將廢棄物分別運至嘉義縣新港鄉舊南港段南港小段271地號及嘉義市同興段182地號。後查108年7月11日至7月22日貴公司已將廢棄物運回再利用機構,且GPS軌跡及過磅單廢棄物總重與上述6筆聯單清運數量軌跡相符,然貴公司未申請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而逕行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