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2021-08-09)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4 事由:台端所經營之趙振龍畜牧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該場從事豬隻飼養且畜牧場登記證登載頭數為200頭,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定義條件,另查得場內畜舍有廢水產生並貯留於場區廢水處理設施,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將廢水貯留於場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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