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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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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2017-07-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8000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10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製程產生之農業污泥,未依規定記錄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並妥善保存3年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