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0 (2017-01-06)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01 事由:貴公司位於義竹鄉之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月6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廠廢水處理設施設有次氯酸鈉添加設備及廢氣洗滌塔廢水經壓濾設施過濾後送至收集桶,與原核准廢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且未依規定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 |
否 |
限2017-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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