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2020-09-0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21 事由:臺端經營之嘉興蛋行所產出之廢棄物,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其貯存地點、容器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否 |
限2020-10-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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