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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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2022-10-1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20012 事由:本局於111年10月18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理會勘,貴公司廢布(D-0803)、廢塑膠混合物(D-0299) 、廢液(D-1504)未依規定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甲苯108年第4季空污費申報量與廢棄物月申報產出量不一致,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24 (2022-05-12)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20014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12日派員督查,發現貴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現場擦拭版胴區的廢布(D-0803),未申報產出,且原申報於製造程序應改至凹版印刷作業區程序申報,PVC收縮膜、PET收縮膜、PET轉印膜、OPP膜的撕除膠膜,(D-0299)廢塑膠混合物未申報產出,上述未申報產出、貯存情形,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16 (2022-10-1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10006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人員督察時,自110年10月至111年4月間於廠外運用紅外線氣體熱像儀進行備用洗滌塔(A001、A002、A003)及廢氣焚化爐(A004)之排放管道(P001、P002、P003、P004)廢氣排放監控作業,發現備用洗滌塔(A001、A002、A003)之排放管道(P001、P002、P003)及廢氣焚化爐(A004)之排放管道(P004)同時有排放廢氣情形,其未有效收集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製程作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亦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氣焚化爐(A004)之正常運作;又進廠查核發現該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製程新增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005)尚未取得核准試車即開始運轉,而許可之廢氣焚化爐(A004)約於111年4月底至5月初期間即停止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5-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1-30 (2022-05-12)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10003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12日督察發現其廢氣焚化爐(A004)於110年10月8日上午發生異常,惟操作紀錄未覈實登載,又啟用備用洗滌塔(A001、A003)處理廢氣並由排放管道(P001、P003)排放於大氣,備用洗滌塔(A001、A003)操作紀錄表有登載操作1小時,惟未依規定記錄壓降、pH值、洗滌液流率,亦未記錄洗滌液更換日期、置換水量、加藥量等,未依許可內容辦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22 (2021-10-0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0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8日派員至貴廠督察,貴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Q0896-01),督察時發現M01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3)許可登載事項應安裝監測儀表(流量計、pH 計),惟A001洗滌塔未裝設流量計、A003洗滌塔未裝設pH 計,又A001洗滌塔pH值約4(許可操作條件為5-9),A003洗滌塔流率約0L/min(許可操作條件 200-900L/min)、壓降約25mmH2O(許可操作條件30-50mmH2O),另許可規定啟動前需更換水量,現場洗滌液循環水槽內洗滌液髒污,A001水位極低,現場有揮發性有機物異味,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29 (2018-08-03)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100010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106年6月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布(D-0803)貯存2.28公噸,106年7月申報產出0.1公噸,聯單清運3.9公噸,貯存1.99公噸,其產出、清運及貯存量明顯不平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8-1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