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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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2024-01-03)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3-010002 事由:臺端經營連鎖飲料店,屬「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限制使用對象,嘉義縣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2月1日施行。於113年1月3日現場查有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使用,本案違反「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規定,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
否 |
限2024-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