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2024-03-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40217 事由:經民眾錄影檢舉並經本局派員稽查,貴公司確實於旨揭時段於上開營建工地內使用動力機具進行連續壁工程,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夜間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