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2020-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10052 事由:本局109年11月4日派員前往貴社稽查,貴社從事塑膠造粒作業,稽查時發現貴社廠內空地露天堆置廢過濾棉布、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貯存地點、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設施。 |
否 |
限2021-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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