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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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2020-09-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文號:10-110-050001 事由:查貴公司八德安樂園設立於民國75年,既設範圍為左鎮區光和段426-39地號等11筆土地,面積8.6533公頃。本次規劃擴建新增部分計有左鎮區光和段417-57地號等26筆土地,面積10.760571公頃,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目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貴公司雖曾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陸續經程序審查補充修正,迄未經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再查貴公司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開發基地內道路(417-57、417-3、727-5、426-4地號)、臨時辦公室(417-3地號)、停棺室(426-79、426-45地號)、滯洪池(426-4、426-49地號)、現況墓園範圍已逾原既有核准範圍(426-4、426-49、426-110地號)、停車場(426-49地號)、納骨堂(愛德堂)(426-49地號)非位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政局核准範圍且未取得許可,並經本局109年9月21日現勘發現已有實質開發行為。是貴公司擴建範圍內已有實質開發情形,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用地面積逾2公頃,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目規定,亦即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已逕行開發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1,1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5-09 (2011-0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6月07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0-050002 |
否 |
限2011-06-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