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2-01 (2017-1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合格之檢測報告書及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9日派員稽查並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檢字號050)進行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001) PSN稽查檢測,檢測過程設備程序運轉中,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183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1之規定,排放標準100 mg/Nm3,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